根据国务院2017年第682号令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、环境保护部2017年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、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》(环发〔2006〕28号)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良庆区大塘镇镇级污水处理设施(一期工程)项目按照自主验收相关要求,专家组拟作出同意验收意见。现将该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20天。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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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、良庆区大塘镇镇级污水处理设施(一期工程)项目(水和气部分)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意见
附件2、良庆区大塘镇镇级污水处理设施(一期工程)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(公示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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